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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的成立要件

(一) 因公務員違法行為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也同樣需要賠償。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向其追償。」這部分的賠償責任成立需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 行為人是公務員。
  2. 行為發生在執行職務期間。
  3. 行為涉及行使公權力。
  4. 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5. 行為人(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6. 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
  7. 人民所受損害與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 因公共設施瑕疵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 「若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陷,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的賠償責任成立需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 涉及公共設施。
  2.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缺陷。
  3. 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
  4. 損害與公共設施的缺陷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請求權人

  1. 被害人
  2.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3. 支出殯葬費的人
  4. 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

三、賠償義務機關

  1. 公務員所屬的機關
  2.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四、請求時效

  1. 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起的兩年內。
  2. 自損害發生起的五年內。

以上是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希望能幫助您了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以及如何進行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