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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藝文暨社造推廣所

  • 發布單位:虎尾鎮公所

一、補助項目及審查內容:民間團體辦理觀光藝文業務活動申請本所補助,申請單位應提具申請補助公文(申請書)、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聲明書,於活動日前30日送交本所辦理。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及經費概算等項。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項,並述明申請補助項目。 二、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並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辦理及核銷完畢。 三、申請資格:虎尾鎮內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依據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萬5千元為原則(依據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250萬元。 七、有關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時: (一) 於活動舉辦日一個月前提出計畫案並檢附相關資料來函公所申請,日期以公所收文日為主。 (二) 申請補助文件應包含: 1.申請書(來函) 2.計畫案(含經費支出明細表) 3.民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4.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聲明書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人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才需要填寫 ★核銷時: (一) 於活動結束30日內提出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來函公所辦理。 (二) 申請核銷文件應包含: 1.申請書(來函) 2.領據 3.存摺封面影本 4.經費收支明細表 5.黏貼憑證用紙 6.成果照片(補助項目照片需詳列) 7.活動考核表 ▲相關未詳盡說明事宜,以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要點及雲林縣虎尾鎮公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觀光藝文社造推廣業務類活動管考作業程序為準。